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广西某建工集团赔偿丘女士58444元,其中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000元,失业金损失3444元,经济赔偿金6000元。
丘女士在广西某建工集团承建的某工地项目部工作,担任资料管理员一职,工资由项目部经理以现金方式支付,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交社保。之后丘女士离职。并诉到仲裁,并对仲裁裁决不服,委托我诉到法院。法庭上,广西某建工集团认为,丘女士不是其员工,是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并认为丘女士自愿离职,且已过了一年诉讼时效。我提出,丘女士离职是因为单位不交社保,单位违法在先,且丘女士一直在与单位协商,本案未过诉讼时效,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应由广西某建工集团承担法律责任,后法院采信我方观点,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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