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0)桂7102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我方胜诉。
李先生是南宁某培训学校员工,2019年其向交警报案称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对方事发后离开现场,姓名、车号不详。交警于是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南宁市人社局据此将李先生受伤认定为工伤。南宁某培训学校不服,认为不属于工伤,于是申请行政复议,广西人社厅维持工伤认定。该公司委托我诉到法院。一审过程中,我搜集证据向南宁市交警部门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报的是假案,后交警撤销了此前《交通事故证明》。法庭上,我提出,南宁人社局据以认定工伤的主要证据是交警的事故证明,现证明被撤销,工伤认定没有了事实依据,且我方有证据证明李先生报的是假案,后法院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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