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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先生诉梁先生水泥混凝土砼款案谈产品质量问题

作者: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2-20 17:11:55

   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881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梁先生自愿付清尚欠原告蒙先生的货款51840元,诉讼费各自承担一部分,本案和解。

    2015年2月到6月期间,蒙先生向梁先生提供混凝土,15年10月25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18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迟迟到肯支付货款。原告委托我诉到法院。法庭上,被告说,原告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也没达到南宁市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应付款。我提出,被告没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且现混凝土也使用完了,无法鉴定,且双方已结算,应按结算付款,后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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