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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乾文化艺术品公司诉广西东方某门艺术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获赔422万谈

作者: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2-20 17:12:43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5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广西东方某门艺术品公司向我代理的原告广西某乾文化艺术品公司支付11003行舟回购款272万元,返还鎏金铜佛认购款150万元。

    2015年11月、12月,广西某乾文化艺术品公司先后向广西东方某门艺术品公司支付301万元用于购买11003行舟、鎏金铜佛份额,交易一段时间后,因各种原因无法交再易。2016年,广西东方某门艺术品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与原告方签了一份11003行舟回购协议,约定以2元每份回购。后双方未履行。原告委托我诉到北海法院。庭上,我提出,双方签订了11003行舟回购协议,就应当履行。而鎏金铜佛份额已无法交易,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返还认购款。被告认为,回购协议是被原告胁迫签的,鎏金铜佛份额无回购协议,不应返还。后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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