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1民终50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黄先生与常先生之间签订的自治区林业厅连排别墅转让合同有效,确认该房屋归黄先生使用,我方胜诉。
2004年12月,黄先生与常先生签订了一份《建设住房名额和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常先生将自治区林业厅的一栋连排别墅转让给黄先生,由于该房未建成,只是个指标,所有建房费用由黄先生支付,转让费为215000元。后黄先生以常先生名义支付了66万元购房款,也支付了转让费。2016年左右,该房屋升值到400万元左右,双方发生争议,常先生认为双方买卖合同违法,应无效,要求黄先生退房。黄先生委托我诉到青秀区法院。我提出,双方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争议房屋应归黄先生。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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