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第5637号民事判决,判令与郑先生妻子有婚外情的被告卢先生向郑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2017年卢先生因与郑先生妻子有婚外情,多次与郑先生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发现后,卢先生与郑先生签订协议,承认出轨事实,愿赔偿郑先生10万元。但协议签订后,卢先生反悔。于是郑先生委托我诉到法院。法庭上,卢先生说协议是被迫签订。我提出,卢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协议是被逼签订,且,精神损失费是一种得到法律认可的权利,卢生生与郑先生妻子出轨,侵害了郑先生人格权及婚姻权,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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