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05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判决南宁市江南区那历二组与被告李先生三产综合楼租赁合同解除,李先生支付租金420多万,支付违约金48万,腾空并返还近十层的三产综合楼。
南宁市江南区那历二组与被告李先生签订了位于那洪街道办的三产综合楼,占地近十亩,李先生进行了加层。后李先生未付租金,那历二组委托我诉到法院。法庭上,李先生认为合同无效,因为消防未验收。我提出,消防属于李先生义务,而且不是合同无效条件,合同有效,李先生应付租金及违约金。后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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